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芙)决字[2025]第0351号

  被处罚人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芙蓉*******,现住湖南省永顺县芙蓉*******。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19时50分左右,李××和杜××在永顺县芙蓉镇××社区××坪对过往游客进行招揽,两人因抢客的发生口角,杜××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李××,导致李××殴打杜××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以上事实有杜××的陈述和申辩、李××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