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井)决字[2025]第200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恒口镇全胜村十组*******,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和其朋友韩x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德思勤xxxx店吃夜宵,因张x无故将酒杯摔至隔壁桌旁边,影响到了隔壁桌的受害人吴xx、邱xx,二人向张x表示不要把酒杯摔过来,张x见状将餐具丢向对方,后上前打了邱xx脸部一拳。一分钟后,张x拿起装菜盘砸了邱xx,再打了吴xx一拳。随后张x、韩x对邱xx、吴xx二人进行用拳头殴打,其中张x打了二人8拳,韩x打了二人5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