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171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2025年06月3日晚上23时许,违法行为人朱X磊、赵X阳、朱X义、朱X章、朱X阳拿了娄底市娄星区XX广场XX俱乐部门口的一台未正常营业的打鱼机内的总价值约300元左右香烟,后香烟被几人抽掉。后朱X磊、朱X章、朱X阳于2025年07月2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