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治)决字[2025]第086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至2025年7月25日12时,违法行为人李×多次在株洲市天元区××台球俱乐部使用该俱乐部的捕鱼打烟机进行赌博。共计使用捕鱼打烟机充值上分一千元,输了两百元。其中2025年7月25日12时最后一次玩这台捕鱼打烟机,充值了50元,最后中了一包和气生财香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同案犯的指认、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