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530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柞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柞市*******。
  现查明:2023年10月29日,违法行为人王x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7月25日凌晨间,在其租住在衡阳市蒸湘区xxx公馆1302号的房子内,与违法行为人伍x(行政处罚)一起吸食了一次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毒品;经对其二人尿液毒品检测,其二人尿液中均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伍x的陈述申辩、尿检结论、毛发毒品筛查报告、尿检结果指认照片、王x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