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48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现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XX于2024年11月17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07月24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为图财,独自一人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XX小区地下车库内,采用翻车窗的方式进入被侵害人赵奎停在XX小区负一楼地下车库1单元电梯口的一台白色本田小车内,盗得扶手箱内两包红牡丹牌香烟(价值约38元)后用于自己吸食。2025年7月26日,违法行为人王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查获的香烟、指认笔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4年11月17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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