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治)决字[2025]第0633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洪山*******,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洪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朱X曾以双峰县洪山殿镇XX采石场损坏其承包的公益林为由多次前往XX采石场阻工,2025年7月25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朱X又到双峰县洪山殿镇XX采石场的老矿区阻工,看到正在基建施工的工作人员,便宜上前制止不准施工,因之前朱X多次阻工,采石场的工作人员为防止事态发展严重,故只好停止施工离开现场,朱X在工作人员离开后仍停留在现场,直到民警赶到现场出警将其带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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