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治)决字[2025]第0866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文岭镇石壁村新厝*******,现住财富湘江12栋2*******。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7月25日,违法行为人株洲市天元区××台球俱乐部老板朱×摆放了一台捕鱼打烟机供赌客进行赌博,单注1毛钱至2元之间,违法行为人朱×共计获利6726元。违法行为人许××在店内负责前台收银,同时给“打烟机”补货, 同时计算每天的获利情况, 并发到 “××台球”的微信群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许**的陈述和辩解、同案犯的指认、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