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南)不决字[2025]第0050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长康*******,现住:湖南省湘阴县长康*******。
  现查明2025年05月份的一天凌晨,陈XX伙同他人在湘阴县文星镇XXX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陈**自愿到戒毒机构接受治疗。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