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高永支)决字[2025]第0609号
被处罚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22时17分许,谷XX驾驶粤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衡南高速141公里+100米东安收费站入口处时,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驾驶员谷XX的陈述及申辩,民警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