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1293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葫芦*******,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葫芦*******。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凌晨0时许,龙××被他人以300无一天雇佣散发黄色招嫖小卡片。其通过挥洒的方式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各酒店门外人行道处沿线散发黄色招嫖卡片,散发至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郡曼酒店门外时,被执勤保安发现扭送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龙××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涉案照片及指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户籍信息及违法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2月因违法治安管理被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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