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杨)决字[2025]第098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刘X伙同黄X(另案处理)、韩X(另案处理)在汨罗市建设东路XXX吸食了毒品冰毒。刘X吸毒后驾驶自己的奥迪车将黄想从汨罗市建设东路送回湘阴县三塘镇。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毛发检测鉴定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