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632号

  被处罚人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锁石*******,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
  现查明:违反行为人匡XX曾于2024年7月4日因盗窃被依法不予处罚,2025年7月23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匡XX因贪小便宜,在XX服装店内选购床上用品四件套时趁商场人多无人注意,将商场柜台上展示的床上用品四件套中的被套和床单盗窃,并在当天晚上7时许,匡XX又来到XX服装店内将两个枕套盗走。7月24日,匡XX又以同样的方式在XX服装店内盗窃了一套同样的床上用品四件套,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为95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匡**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频截图、指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