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刑)决字[2025]第1480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违法行为人罗XX、谢XX在明知帮人微信转账套现是帮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仍旧在浏阳市经开发区附近使用多家超市微信收款码提供给上线收款并在超市内套现。经查证,2025年7月18日14时许,岳麓区白箬铺辖区被害人文XX一笔被骗资金1999元转到浏阳市经开发区XXXX宜家便利店,后该笔资金被违法行为人谢XX、罗XX进行套现,并将钱款转给上线。2025年7月25日,违法行为人罗XX、谢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XX、罗XX的陈述与申辩、书证、视频截图、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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