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529号
被处罚人伍*,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鸡笼*******,现住衡阳市蒸湘区九号*******。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凌晨,违法行为人王x,在其租住的衡阳市蒸湘区xxxx公馆1302室使用其一根银白色的电子烟烟杆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其自己吸食后另一违法行为人伍x到其家中来玩,违法行为人王x将其吸食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给违法行为人伍x吸食,二人在衡阳市蒸湘区xxx公馆1302室内一起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两人对其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的陈述申辩、违法行为人伍x的陈述申辩、尿检阳性检测结果、毛发毒品筛查报告书,尿检结果指认照片,违法行为人王x的前科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伍*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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