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弼时)决字[2025]第074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白水*******,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白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于2022年8月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后仍然饮酒驾驶机动车。如:2025年07月26日00时许,违法行为人陈**驾驶湘FM1306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弼时镇范家坊路段时,追尾前方车辆,后经交警大队民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7mg/100ml。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XX询问笔录;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3.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笔录;4.现场照片;5.违法行为人陈XX第一次饮酒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6.户籍资料;7.查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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