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兰)决字[2025]第060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王XX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现仍旧吸食毒品,其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25年7月初,王XX在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XXX村自己家中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约0.1克毒品海洛因。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鉴定意见、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又吸食毒品的,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