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江)决字[2025]第0988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
现查明:2025年6月、7月期间,宋X多次吸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2025年7月20日,在湘阴县文星街道XXX,宋X、黄X、韩X、葛X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25年7月25日,在湘阴县文星街道XXX,宋X、黄X、韩X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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