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城)决字[2025]第0406号

  被处罚人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汇源*******,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晚21时许,盘**怀疑其女朋友李三兰出轨,在蓝山县工业大道罗马假日三期楼下找到李三兰后,盘**先用手对着李三兰的脸部打了一拳,接着用头盔朝李三兰的头部砸了一下,然后抓住李三兰的的头发,把李三兰拽倒在地,用脚踢了李三兰的背部几下。在廖红兰、杨健鹏等人过来劝阻时,盘**用手打了廖红兰头部一下,用手对着杨健鹏的脸部打了两耳光。造成李三兰、廖红兰、杨健鹏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