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三)决字[2025]第0407号
被处罚人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现住湖南省吉首市乾州*******。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陶X在花垣县XX家中,利用其手机上赌博APP“新葡京”进行赌博。其在该赌博APP上玩“百家乐”、“体育投注”两种赌博玩法,单注金额100元到200元之间,其充值13000元进行参赌,后其输了6400元,剩余6600元赌资提现到其建设银行卡。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的供述、手机内赌博APP的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陶*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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