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崇)决字[2025]第081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周XX于2015年1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定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8年2月28日因吸毒被永定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9年7月24日因吸毒被永定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5年7月25日16时许,周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XX大桥桥下公厕内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了价值约500元钱毒品海洛因。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证据、尿检报告、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市辖区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