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刑)决字[2025]第1169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7月25日,违法行为人刘X与肖XX相约在湘乡市架设GOIP设备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其中刘X从娄底市娄星区带上作案手机、音频线一根及若干从他人处购买的电话卡出发。两人在湘乡市汇合后,一同架设两次GOIP设备,共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3个多小时,现两人暂未从上线处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物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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