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85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都*******,现住耒阳市三都镇三都*******。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2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身穿公安制服对××KTV一包厢检查,违法行为人邓××拒不配合在场民警检查,还对在场民辅警进行辱骂、拉扯,并现场扯烂一辅警贺××的肩章。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供述材料、贺××陈述材料、××派出所情况说明、现场视频截图、被拉扯辅警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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