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张)决字[2025]第194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张坊*******,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张坊*******。
现查明:2025年05月25日,罗XX为谋取不当利益,在明知他人要使用其银行卡过账系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心存侥幸将其卡号为6217995510028XXXXXX的中国XX银行账户提供给上线(身份不明、在逃),帮助其转移资金。当日18时许,被害人秦XX电信网络诈骗后,将11000元资金转入至罗XX该中国XX银行账户,后罗XX按照上线指示将该笔资金以游戏道具虚拟“元宝”的形式转移给上线。2025年07月26日,罗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罗XX的陈述和申辩;2、被害人秦XX的陈述;3、银行交易流水信息;4、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5、到案经过;6、罗XX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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