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74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邓XX窜至芦淞区七星购物广场负一楼XX电玩城内厕所旁通道,因其朋友邓XX对一名十岁女孩张XX实施猥亵被张XX的家属质问讨要说法,另一朋友邓XX酒后帮朋友邓菠出头,邓XX不论是非对错在邓XX率先动手殴打被侵害女孩父亲张XX的情况下参与动手,伙同邓XX、邓XX肆意殴打被侵害女孩的父亲张XX、姨妈陈XX,致张XX、陈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人员陈述、监控视频、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