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865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XX酒店裙楼一层、三层的XX娱乐商务会所内存在以营利性为目的,招募女性并为客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客人可以1500元5小时的费用, 在XX娱乐商务会所内挑选陪侍女性,由陪侍女性在消费过程中陪客人唱歌、喝酒。 我局在2025年6月26日晚21时许对该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二名正在进行陪侍服务的女性,其中一名女性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