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万)决字[2025]第1168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洪山*******,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洪山*******。
现查明:2025年6月初×××想通过注册并出售京东、拼多多账号获利,6月30日×××通过纸飞机(Telegram)联系了出售电话卡的“红心火龙果”并约定当天在娄星区线下交易,因×××有事,××在明知×××是在非法买卖电话卡的前情况下还是前往娄底帮×××拿电话卡,贺权与“红心火龙果”见面后按照300元/张或400元/张的价格帮×××购买了二十余张经过实名认证的电话卡并付给“红心火龙果”7000余元现金,事后×××给了××400元钱作为跑腿费。2025年7月23日,×××再次与“红心火龙果”约在娄星区民营市场附近见面,并在其手中以上次的价格购买了七张经过他人实名认证的电话卡。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供述。2.查获的手机及电话卡。3.贺**的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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