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玉)决字[2025]第1098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现住宁乡市城郊街道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张**、陈强、殷喜梅、欧晓四人在宁乡市xx街道xx湖xx茶餐厅555包厢进行五十元起注的宁乡麻将,全场输赢两千余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据保全文书,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张**、陈强、殷喜梅、欧晓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张利娟哺乳自己不满一岁婴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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