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428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至5月27日,谢x在明知不得将银行卡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卡号为20000564571xxxx0000025的安庆农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刷流水,该银行卡共过账99万余元,其中包含长沙市开福区被害人熊xx被骗资金21200元
以上事实有1.谢x的陈述;2.被害人熊xx的陈述;3.银行账户流水;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谢*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已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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