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湘)决字[2025]第061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我所查获一名我辖区吸食毒品违法人员李*。李*,男,身份证:43102319891208481X,户籍地:永兴县碧塘乡塘门村六组。2025年7月14日,李*在永兴县龙山路一家按摩店内,向一名叫“小许”的男子购买600元冰毒以后,自制吸毒用具,独自一人前往永兴县龙泉宾馆内吸食。2025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对李*进行毛发检测,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测试值为9.82ng/mg,李*对此测试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1、李*询问笔录 2、李*毛发检测结果 3、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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