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启)决字[2025]第0871号

  被处罚人虞**,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20时许,违法人虞x佳因对前丈母娘朱x萍与邻居徐x传在派出所达成的邻里纠纷调解协议不满,在其前岳母娘朱x萍家中持一把剔骨刀,然后闯入邻居徐x传家中扬言威胁并准备滋事,被其前岳母娘朱x萍阻拦后逃离现场。2025年7月25日,违法人虞x佳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虞**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