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729号
被处罚人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行廊*******,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17时许,违法人邝××在郴州市北湖区越秀名城,看见一个商铺里面的消防栓里面有电线,邝××便把电线剪断并将电线装进袋子里骑电动车离开。2025年07月25日18时许,邝**再次来到郴州市北湖区越秀名城盗窃电线,当剪断几根电线后便被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发现,后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邝**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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