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23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万子湖乡万*******,现住沅江市万子湖乡万*******。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23时许,郭×林饮酒后驾驶湘AM9D××小型普通客车,沿湖南省S31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丝瓜小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郭×林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3mg/100ml。另查明郭×林于2020年10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资阳大队查获并处罚,其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行政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郭×林的供述材料、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民警查获经过材料、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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