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廖)决字[2025]第0166号

  被处罚人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凉水*******,现住湖南省桑植县凉水*******。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下午17时许,葛x福与公司同事在廖家桥镇二级路丛林农家乐聚餐,期间葛x福喝了很多糯米酒和杨梅酒导致醉酒。19时许,醉酒的葛x福欲骑摩托车回凤凰县城,遭到同行人员的劝阻,于是便冲上马路想步行回家。葛x福走上二级路后,肆意多次来回横穿马路,并站在丛林农家乐门口桥头的马路车道中间逼停龙某华的的士车,用手怕打的士车的车头盖,用言语攻击龙某华;又逼停谭某驾驶的货车,用手怕打货车驾驶室车门,并掰弯了后视镜架子。葛x福醉酒后在丛林农家乐门口的二级路路段车道上肆意横穿马路、逼停过往机动车的行为持续了约三十分钟左右,造成了交通堵塞,并对龙某华和谭某所驾驶的车辆造成了轻微的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行车记录仪监控、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葛**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