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24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01时许,戴×良饮酒后驾驶湘H3DZ××小型普通客车,沿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洲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大海塘广场至环保路路口地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戴×良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9mg/100mL。另外查明,2022年05月20日,戴×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查获并处罚。戴×良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戴×良的供述材料、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民警查获经过材料、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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