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银)决字[2025]第1479号

  被处罚人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
  现查明:为图财,2025年7月25日下午15时许,违法行为人侯X在湖南湘江新区银盆岭街道XX小区XX房屋中介门店内,趁被侵害人李X在睡觉休息之机,将其放置在桌上的黑色苹果16手机(价值鉴定未作出)盗走。后违法行为人侯*逃至湘江新区XX路的一手机店,以现金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手机出售。2025年7月25日,违法行为人侯X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销赃剩余的427元现金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指认笔录、购买凭证等等证据证实。
  2025年2月17日,违法行为人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