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城)决字[2025]第0873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月田*******,现住月田镇月田村余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至22日,违法行为人余××伙同任××两人先后多次在岳阳市××××8505房采用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后被公安机关在宾馆现场抓获,经尿检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同案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