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因吸毒曾于2011年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2次,后仍然吸食毒品。如:2025年2月至7月20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陈*先后6次,以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违法事实如下:1、2025年2月份,陈*伙同徐文敏在汨罗市窑州社区傲花塘郑飞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2、2025年2月份中旬,陈*伙同徐文敏在汨罗市窑州社区傲花塘郑飞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3、2025年2月底19时许,陈*在郑飞处购买了1500元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陈*驾驶车辆(湘F3XR58)来到了汨罗市火车站处,将车辆停好后,陈*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吸食完后驾驶车辆离开;4、2025年4月15日,陈*在徐文敏处购买了2000元的冰毒,陈*驾驶车辆(湘F3XR58)来到了汨罗市火车站处,将车辆停好后,陈*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吸食完后陈*驾驶车辆离开;5、2025年4月30日19时许,陈*驾驶车辆(湘F3XR58)载着蒋小虎、刘杰来到了汨罗市火车站处,将车辆停好后,陈*、蒋小虎、刘杰三人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吸食完后陈*驾驶车辆离开;6、2025年7月20日左右19时许,陈*驾驶车辆(湘F3XR58)来到了汨罗市沿江大道处,将车辆停好后,陈*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吸食完后驾驶车辆离开;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X的陈述与申辩;2.陈X的尿检报告;3.陈X的户籍信息;4.陈X微信高速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
2011年3月21日,因陈*吸食毒品,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11年4月28日,因陈*吸食毒品,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11年,因陈*贩卖毒品,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24年2月21日,因无证携带枪支,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
2024年7月17日,因介绍卖淫,被汨罗市公安局处行政罚款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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