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72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民警接到XX街道XX社区工作人员反映XX小区存在安全隐患,当日19时许,民警对违法行为人李XX其停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XX小区内的面包车(湘LXXXXX)进行检查,发现此面包车非法储存多个煤气罐。另查明,2024年6月至今,李XX多次使用此面包车非法储存煤气罐,经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告诫仍不知悔改。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指认笔录以及其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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