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青)决字[2025]第011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印塘*******,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3时许,刘××在娄星区黄泥塘街道凤阳社区××小区张贴涉黄小广告。
以上事实有涉黄小广告纸、违法人员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2025年2月26日,因刘**张贴涉黄小卡片,被钢城分局行政拘留7日,6个月之内再次重犯,理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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