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92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违法行为人彭XX在长沙市雨花区XX宾馆XXX房间出租自己的手机卡,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2025年7月20至21日, 在长沙县XXXX酒店XXXX号房间充当“手机口”,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彭X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彭**的手机话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贰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46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