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洪)决字[2025]第0631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石牛*******,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石牛*******。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肖**自2025年四月开始吸食冰毒,2025年4月的一天半夜,肖XX伙同“浪哥”在石牛附近的山上吸食冰毒,2025年5月份,肖XX伙同黄XX、“波哥”、“码老板”在黄XX的湘AXXXB8黑色本田越野车上吸食冰毒,2025年7月23日晚,肖XX伙同“波哥”驾驶湘AXXXB8购买冰毒,到三塘铺镇黄河村黄河水库附近的山边在湘AXXXB8越野车上吸食冰毒,2025年7月24日晚,肖XX驾驶湘AXXXB8与“波哥”购买冰毒后,到三塘铺镇黄河村附近的山上,在湘AXXXB8越野车上吸食冰毒,2025年7月25日,肖XX驾驶湘AXXXB8与“波哥”购买冰毒到三塘铺镇黄河村黄河水库附近的山上,坐在湘AXXXB8车内吸食冰毒,后被民警抓获,经提取肖XX的尿液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肖**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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