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不决字[2025]第0103号
违法行为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文斗*******,现住:湖北省利川市文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范**系长沙市雨花区**广场四楼**台球俱乐部的店长,2025年6月起,违法行为人范**让周*(身份待查)在其上班的店内摆放“打渔机”,2025年7月2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范**在长沙市雨花区***广场四楼**台球俱乐部内,利用“打渔机”进行人机赌博,后范**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范**、范**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范长兴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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