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72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晚上2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街道XX村XX组XX自建房XX室家中因日常琐事发生言语纠纷,张XX用手打了谢XX背上一拳,将谢XX背摔到地上,左脚踢了谢XX肚子两脚,导致谢XX胸椎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后谢XX其弟谢YY来到其家中,张XX又与谢XX发生肢体冲突,张XX用拳头多次击打谢YY头部、腹部。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截图、提取笔录以及病历相关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殴打残疾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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