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黄)决字[2025]第080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至24日期间,刘×亮未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在宜章县黄沙镇较场坪村、黄沙溪村、大黄家村等地区上空操作使用大疆牌无人机(型号Air3S)实施11次飞行活动拍摄。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飞行轨迹;无人机实名登记情况截图;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