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禾)决字[2025]第0447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桥*******,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上午,违法行为人潘X在冷水江市XX镇XX村自家门前,因其母亲过60大寿燃放了20余桶“雷王”。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供述、案件移交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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