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850号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2025年06月07日及2025年07月04日,因新化县××酒店未如实未成年人刘××的身份信息,导致犯罪嫌疑人彭××在该酒店房间内发生强奸犯罪。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酒店入住信息、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叁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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