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城)决字[2025]第151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梅仙*******,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时许,李**在平江县xx人民医院以顺手牵羊的形式盗窃了王xx的一部老年手机,价值2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李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