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现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张x明知不得非法买卖电话卡,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在在微信昵称:螃蟹和微信好友P介绍下,同意将自己名下三张手机卡出售给游x。游x安排左xx陪同张x在长沙市芙蓉区xxxx广场的二楼办理了三张电话卡(19573172503、19507424070、19572906957)并出售。左xx明知不得非法买卖电话卡,仍接受游x每天200到400元的报酬带领不同卡主办理手机卡,并将办理好的手机卡交付给游x。游x上线以每张手机卡800元的价格支付给游x,后游x以500元每张卡的价格支付给微信昵称:螃蟹、P、大雄、对方正在输入,游x共计收手机卡五十余张,非法获利10000元。左xx非法获利2100元。其中张x出售的电话卡(19572906957),在游x、左xx共同办理出售的情况下,导致被害人王x被电信诈骗6000元。
以上事实有1、左xx、游x、张x的陈述;2、受害人王x的陈述;3、电话卡开户信息;4、电话卡通话记录;5、到案经过;6、游媛微信聊天记录;7、现场扣押;8、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壹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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