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45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梅溪*******,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梅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20时31分许,违法行为人苏X饮酒后驾驶湘AFXXXXX号小型新能源汽车,沿黄山路、黄河南路行驶至黄河南路泰山路口至黄山路口段接受交警检查时,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72mg/100ml,苏X系饮酒驾驶机动车,其对呼气检测结果无异议,民警开具“强制措施凭证”交付给苏X。另查明,苏X于2022年06月05日在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的潇湘大道至伍家岭路口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大队查获并进行行政处罚,苏X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72mg/100ml,其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